十二月十九日

发布时间:2016-11-18
字体大小:
分享:

摘要:

《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又名《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供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该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空间宪法,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

      《外层空间条约》(Outer Space Treaty)又名《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供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该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空间宪法”,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

      《外层空间条约》全文共17条。条约规定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有国家都可按照国际法自由进入外层空间,并享有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将外层空间据为已有。外空活动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禁止在围绕地球轨道、天体和外层空间放置载有核武器或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外层空间必须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缔约国对其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外空活动应避免使外层空间和天体遭受有害的污染,也应避免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变化。197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它比《外层空间条约》更为详尽地阐述了各国确保月球和其他太阳系天体只用于和平目的的义务。中国于1983年12月30日、1984年1月6日、12日向美、苏、英三国政府交存加入书,1983年12月30日对中国生效。并在加入书中声明,台湾当局于1967年1月27日和1970年7月24日以中国名义对该条约的签署与批准是非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