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十日
发布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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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 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 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国、英国、苏联等12个国家向第26届联大联合提出,经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推荐此公约。
1972年4月10日分别在华盛顿、伦敦和莫斯科签署。
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各国在自愿的基础上遵守该公约。截止到2009年12月,已有163个缔约国。公约审议大会5年举行一次,公约签字国曾于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2001年和2006年就该公约举行过六次审议会议。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共15条,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制剂、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协助、鼓励或引导他国取得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制剂、毒素及其武器;缔约国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该公约的行为。
1984年9月20日,中国决定中国加入该公约。1984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分别向英、美、苏政府交存加入书,该公约于同日对中国生效。